文/ 凤凰网《风向》特约作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宋春雷
编者按:经中国政府不懈努力,当地时间9月24日,孟晚舟女士已经乘坐中国政府包机离开加拿大,即将回到祖国,并与家人团聚。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应该是孟晚舟和华为方面,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与美国司法部门达成和解,从而获得美国司法部门的暂缓起诉协议(DPA),得以获释。何为辩诉交易?为何说这是打开孟晚舟回家之门的法律钥匙?凤凰网《风向》栏目邀请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宋春雷律师解读。
辩诉交易,英文是Plea Bargain。从Bargain这个单词就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涉及讨价还价的法律概念,讨价还价的双方是刑事案件中的检控方和辩护方,检控方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作出改用较轻的罪名起诉、暂缓起诉甚至不起诉的决定。
在很多人眼中,司法审判就应该是一个钉是钉,铆是铆的事,该是什么就是什么,容不得半点含糊,怎么还能够像菜市场一样讨价还价呢?这也太不严肃了。但是现代司法制度和讲究非黑即白的传统司法制度是有区别的,现代司法制度,在坚持公平正义这些传统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也引入了司法效率,司法成本这些概念。辩诉交易的产生就是为了解决司法体系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司法效率和司法成本的问题。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制度程序繁琐,往往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举个例子,美国有些州的法院,在正式开庭前,检察官和辩护人都有权申请更换对己方存在“敌意”的陪审团成员。这样的机会双方各有5到8次,换而言之,只要双方愿意,开庭前就可以把陪审团成员完全换一波。有时候光确定陪审团成员人选的程序就可能持续几周,而正式的审理还根本没有开始呢。这样的审判进程对检控方和辩护方乃至全体的诉讼参与者来说都是一种痛苦的煎熬。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资源都是有限的,不计成本的诉讼行为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所以辩诉交易制度就产生了。辩诉交易可以由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只要另一方同意方案,辩诉交易就可以达成。任何一方都无权强迫对方接受本方的辩诉交易方案。所以,一个案件,有没有辩诉交易的空间,取决于检控方与辩护方各自对案件审判结果的信心。如果任意一方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充满信心,那么他是不可能接受对方提出的辩诉交易建议的。比如章莹颖案件中,检控方曾经考虑就章莹颖遗体下落的问题与嫌犯克里斯滕森进行“辩诉交易”,以不要求死刑为条件交换章莹颖遗体下落的信息,然而被他拒绝了。因为克里斯滕森一方很确信自己不可能被判处死刑,所以这样的交换条件对他没有吸引力。所以控辩双方对于未来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是达成辩诉交易的现实基础。一般情况下,辩诉交易可以在最终宣判前的任何时刻进行(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要求在庭前完成),控辩双方可以根据诉讼的进行过程确定是否要提出辩诉交易或者接受对方提出的辩诉交易要求,但是法官不会介入双方的辩诉交易或者向双方提出进行辩诉交易的建议。辩诉交易只在检控方和辩护方之间进行。以孟晚舟案件为例,之前关于是否启动引渡程序的诉讼就整整进行了快三年,如果孟晚舟被引渡到美国,那么此后将会进行的诉讼毫无疑问将会是一场旷日持久的马拉松式的诉讼。而且由于本案的影响力,相比孟晚舟来说,美国司法部更加输不起。如果耗费了大量的司法成本仍然无法给孟晚舟和华为定罪,这对美国司法部声誉的打击是很严重的。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司法部提出进行辩诉交易也符合美方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美国司法部就是以辩诉交易的方式与汇丰银行达成暂缓起诉协议(DPA),换取汇丰银行对美国司法部的合作,进而获取证据用于指控华为和孟晚舟。这次的辩诉交易中的暂缓起诉协议(DPA)中是否也有类似的内容值得我们关注。特别要说的是,西方法律制度中辩诉交易制度和这两年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案件中经常出现的认罪认罚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两种制度的差异也是很明显的。西方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相比我们国家的认罪认罚制度来说,尺度更大,操作手法也更为“奔放”。我们国家的认罪认罚制度是不允许改变罪名的,就是我前面说得钉是钉,铆是铆,故意杀人就是故意杀人,不会因为认罪认罚就变成过失致人死亡。我们国家的认罪认罚制度是在嫌疑人承认检方指控的罪名的基础上,在量刑上给予嫌疑人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而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中的辩诉交易是一场真正的交易,以前的辩诉交易一般是以被告人认轻罪来达成协议,现在更进一步发展到连是否认罪都是可以拿来“交易”的,这就是最近几年经常出现的暂缓起诉协议(DPA)制度。这种制度多见于企业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需要被告人承认控罪,只要承认存在相关的事实并愿意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遵守协议的约定落实整改措施,就可以最终获得不起诉。比如这次孟晚舟与美国司法部门达成的就是DPA协议,孟晚舟并非认罪,但是依然与检控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被释放。这应当是她的律师团队充分评估了美方提出的方案后作出的专业性决定。